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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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7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聲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壹萬零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吳聲俊與聲請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十三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2年1月14日,面額為新臺幣1,160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2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103年8月18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11,310,72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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