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謝順明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1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新台幣1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8,800元
,扣除前已繳之新台幣5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108,300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