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對被告 林昱成 發支付命令(107年
度司促字第109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
幣5,474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已繳之新台
幣5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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