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29號
原 告 蔡政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任帆 、 陳健誌 、 蔡明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