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洪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德生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