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洪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德生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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