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曹易靜 (原名: 林易靜 )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翠聯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57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