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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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17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明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顏碧紋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847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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