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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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電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97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冠欽 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家蕙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697 號裁定(111.05.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苗司小調 字第 58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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