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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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51號原告 湯錦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秀美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列兩筆建物門牌號碼之村別均為「館村中」,似為「館中村」之誤寫,請確認原告所列建物門牌號碼之村別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正確訴之聲明。
二、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街0○0○0○0○0○0號及公館鄉館中村3鄰近光路56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張秀美、 湯國華湯國鴻 即前開建物其餘共有人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宜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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