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7號原告 黃子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驊企業社即 蔡文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