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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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 羅承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世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岢禛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676 號裁定(111.05.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苗司小調 字第 6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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