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30號上訴人 温世明 被上訴人 温碧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11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3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並另補正上訴聲明,前開裁定已於111年3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證,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