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彭寶瑩 被告 王俊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361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