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9號原告 楊金蘭 訴訟代理人 王晨瀚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聰明周東榮周晏丞 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㈠撤銷被告周聰明與被告周東榮、周晏丞分別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號土地及臺中市○○區○里街0巷0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㈡被告周東榮、周晏丞應將前項所示不動產分別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109年10月20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子以塗銷。因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而上開土地價值合計已達307萬4370元(1500元/平方公尺×485.22平方公尺+36100元/平方公尺×65平方公尺=0000000元)債權額與此金額相比較低,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即為24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240萬元,而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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