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9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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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簡字第90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9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承攬被告位於台北縣新莊市○○路○○巷○
號5樓房屋之裝潢工程(以下簡稱系爭工程),約定總工程
款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系爭工程於民國96年11月
底完工,因於96年11月10日有追加工程,追加後總金額為53
4,360元,詎兩造未經協商,被告即於民國97年1月7日擅自
認定總工程款為350,000元,扣除先前已支付之300,000元,
原告只於同日再給付50,000元,尚欠尾款184,360元則拒不
清償,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積欠之工程
款等事實。
二、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系爭工程款已於97
年1月7日結清,其已支付尾款50,000元,加上先前支付之30
0,000元,總工程款為350,000元,非被告所稱之534,360元
等語。
三、被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裝潢合約書及估價單各1
件為證,惟被告否認之,且查系爭工程完工後,雙方已於97
年1月7日結算工程款,原告並於同日收受尾款50,000元,此
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原告於上開合約書上簽名確認,且核
與證人 呂榮博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聲請人(指告)是我工
地認識的朋友,我介紹他去裝潢,相對人(指被告)也是我
朋友,價錢談好後就開工,施工時聲請人不配合相對人的要
求施工,拖累到我,相對人委託我與聲請人溝通,後來完工
後相對人請我與生請人結算工程款,有追加的就加價,未施
工的就扣款,有瑕疵的部份就扣款,原金額為40萬元,最後
以35萬元結帳,尾款剩4萬9千多元,以5萬元結清,97年1月
7日聲請人找我拿5萬元,之前已先付了30萬元」等情節相
符,是被告辯稱系爭工程業經兩造結算完畢,其已付清工程
款等語,堪予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8
4,36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 國97年4月24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 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