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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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簡字第55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參拾貳萬肆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九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月11日起至101年1月
11日止,並約定從第1期自第6期按固定年息百分之2.68計
算之利息,第7期至第12期採固定年息百分之2.88計算之利
息,第13期至第84期,按當時公告指標利率加百分之1.75計
算,嗣後隨原告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
調整後之利率計算,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9
月11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被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
金、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原告催討均未獲置
理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影本、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單各
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 國97年4月24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胡明怡
中華民 國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