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調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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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慶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之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壹
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