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勞小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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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勞小字第21號
上訴人即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伍萬零柒佰貳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