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90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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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9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博欽
翁勝昌
被 告 宋乃權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90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9月25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