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一三三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徐俊清 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大溪鎮,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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