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153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非訟代理人 許明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靜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153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非訟代理人 許明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靜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