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150號債權人 朱秀敏 債權人朱凱薇
巷6號債權人 吳純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施美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分別表明債務人應向各債權人清償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