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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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87號聲請人 高兆弘
高兆洋 高珀吟高 陳雙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高繁雄 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而不慎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湘鈴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