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2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林啟銘 被告 陳瑟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陳瑟芬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瑟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高明德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盈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