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仙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被告 林詩婷 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仙麗、林詩婷均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查本件被告陳仙麗、林詩婷因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
0年9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2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張宏任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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