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原告 吳介立 被告 洪宗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90年度訴字第1758號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緝字第74號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9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有判決書附卷可佐。茲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依上揭法條第3項規定,該移送之案件,仍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張永輝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正旻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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