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98號
原 告 鄭雅芸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勝峰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叁萬捌仟
捌佰捌拾捌元(即不動產權利證書標別乙部分所記載原告拍定本
件不動產之金額,另聲明第二、三項為附帶請求不另計訴訟標的
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