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139號債權人樂賦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至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寶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樂賦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二、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街000號8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債務人詹寶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000022號催告函之「回執」。
六、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