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小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小字第132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黃恩佑
被   告  田美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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