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鄭家妤 即 鄭秀蘭
被 告 鄭國龍
被 告 鄭志得
被 告 鄭志勇
被 告 鄭卉雯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1,2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56,3
54元(即遺產價值2,281,770乘以應繼分1/5),應繳第1審裁
判費幣4,960元,尚欠3,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