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656號
原   告 團團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明達
訴訟代理人  胡致齊
被   告 筑紫島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銓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6年3月1日簽立SCREEA台灣合作
店家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約定採取A方案,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500元,被告應先刊登廣告於原告之APP
上並藉此招攬客戶。嗣被告解除系爭合約書,依系爭合約書
第2條約定被告最少應使用50%點數即應支付3,750元,詎
被告迄未依約給付,爰依法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費用3,750元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至於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A經濟方案200點7,500元,A方案最少使用為50%點數
。不滿50%以50%點數計算,系爭合約書第2條約定甚明。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合約書(卷第5頁)為憑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系爭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合約書A方案金額50%
費用即3,750元(計算式:7,500×50%=3,750),核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之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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