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25號
再審原告 楊京龍
訴訟代理人 葉梅英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屏簡字第6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