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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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 彭令聞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5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7月11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附表:
┌────────────────────────────────────────┐│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王世賢 │聯邦銀行屏東│99年12月10日│86,425元│UA0000000│││││分行│││││├──┼──────┼──────┼──────┼───────┼─────┼──┤│002│王世賢│聯邦銀行屏東│100年1月10日│86,450元│UA0000000│││││分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許倬維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 除 字第 75 號判決(100.08.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度 司催 字第 19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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