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訴字第5號
法定代理人  胡力生
被   告  陳立宗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所
有董事會選任代理董事長及選任董事長之會議紀錄影本、主管機
關歷次之通知補正函及備查函影本、向法院登記處申請登記之印
鑑影本、原董事長 牟靈慧 之除戶戶籍謄本、並具狀陳報本院99年
度訴字第2755號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是否判決確定;被告亦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所持有與本件相關之原告公司所有董
事會選任代理董事長及選任董事長之會議紀錄影本、主管機關歷
次之通知補正函及備查函影本、向法院登記處申請登記之印鑑影
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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