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小字第5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被 告 標絜妮 (即 標俊廷 之.
被 告 標家靜 (即標俊廷之.
被 告 標子麟 (即標俊廷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23日上午9時47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