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945號
原 告 曾瑞炘
被 告 周家葆 即洺浤合板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柒拾叁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100
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捌仟零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8月間,以經營不善為由,陸續
向原告借款,並簽發付款人為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行,帳號
69850號,如附表所示,今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731,10
0元之支票15紙(下稱系爭支票)交付予原告,詎屆期提示
竟未獲付款,為此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15紙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
、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3,731,100元
,及自付款提示日後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8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8,026元(即裁判費38,026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本院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
││││(新臺幣,元)││
├──┼──────┼──────┼───────┼──────┤
│1│99年4月16日│99年12月17日│450,000│GA0000000│
├──┼──────┼──────┼───────┼──────┤
│2│99年5月20日│99年12月17日│200,000│GA0000000│
├──┼──────┼──────┼───────┼──────┤
│3│99年9月10日│99年12月16日│46,000│GA0000000│
├──┼──────┼──────┼───────┼──────┤
│4│99年10月10日│99年12月16日│46,000│GA0000000│
├──┼──────┼──────┼───────┼──────┤
│5│99年10月12日│99年12月16日│175,000│GA0000000│
├──┼──────┼──────┼───────┼──────┤
│6│99年11月5日│99年12月16日│123,000│GA0000000│
├──┼──────┼──────┼───────┼──────┤
│7│99年11月12日│99年12月16日│170,000│GA0000000│
├──┼──────┼──────┼───────┼──────┤
│8│99年11月26日│99年12月16日│200,000│GA0000000│
├──┼──────┼──────┼───────┼──────┤
│9│99年12月5日│99年12月16日│118,700│GA0000000│
├──┼──────┼──────┼───────┼──────┤
│10│99年12月12日│99年12月16日│165,000│GA0000000│
├──┼──────┼──────┼───────┼──────┤
│11│100年1月2日│100年1月3日│160,000│GA0000000│
├──┼──────┼──────┼───────┼──────┤
│12│100年1月5日│100年1月5日│477,400│GA0000000│
├──┼──────┼──────┼───────┼──────┤
│13│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200,000│GA0000000│
├──┼──────┼──────┼───────┼──────┤
│14│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100,000│GA0000000│
├──┼──────┼──────┼───────┼──────┤
│15│100年2月2日│100年2月8日│1,100,000│GA0000000│
├──┼──────┼──────┼───────┼──────┤
│共計│││3,731,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