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1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林榮亮
       林慧禎
       林榮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亮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1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5,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原告僅繳納
5,180元,尚欠45,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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