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1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林榮亮
林慧禎
林榮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亮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1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5,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原告僅繳納
5,180元,尚欠45,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