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唐康寧
訴訟代理人 莊立群 律師
蔡惠子 律師
陳倚箴 律師
被 告 唐台寧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哲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