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55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徐筱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昭如 間請求給付管理維護費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32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10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又原告所提出之委任狀,未據受任人簽章,尚非合法,
應提出合法之委任狀1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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