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55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徐筱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昭如 間請求給付管理維護費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32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10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又原告所提出之委任狀,未據受任人簽章,尚非合法,
應提出合法之委任狀1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