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0八號
原告速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錦榮 訴訟代理人 哖富仁 右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一萬一千六百七十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