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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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60號上訴人丙○○○
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複代理人 許安德利 律師被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何冠慧 律師 李育禹 律師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七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主張請求就系爭坐落台南市○區○○段239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南市○○路○○○號天都禪寺金寶塔A、B棟,地上7層、地下2層鋼筋混擬土造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內,除被上訴人不爭執上訴人有一般納骨塔位9,794個、牌位693個之永久使用權存在外,確認上訴人在A棟6樓及B棟3樓內,尚有納骨塔位1,470個、在A棟6樓內尚有牌位123個(下稱系爭塔、牌位)之永久使用權存在。而上開系爭建物,原為被上訴人與訴外人 邱紹欽朱源樟劉淑滿 、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所共有,經訴外人邱紹欽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現由本院98年度上字第1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而是否有系爭塔、牌位存在,尚須考量分割後取得位置能否裝潢塔、牌位暨分配之情形,則上訴人所欲確認有永久使用權存在之系爭塔、牌位位置及數量,即有待被上訴人於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確定後始得進行,是上訴人之訴是否有理由,係以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於該民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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