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9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932號債權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聲請人漏未簽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2.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3.請務必提出聲請狀繕本2件。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