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上字第60號上訴人丙○○○
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被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何冠慧 律師 李育禹 律師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4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