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4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4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交簡字第465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
583號、98年度偵字第1444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丙○○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二、本案犯罪事實:丙○○於民國97年7月21日15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汽車),沿臺北縣土城市○○路往三峽方向行駛,行經大黑松小倆口公司對面路段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不得超速行駛,且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尚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搭載其女乙○○從環河路往板橋方向旁(即大黑松小倆口公司前方)之機車待轉區欲向前直行穿越環河路,詎丙○○竟疏未注意前方車況,且貿然以時速60至70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迨發覺本案機車時已閃煞不及,本案汽車車頭遂不慎撞擊本案機車右側車身,致使甲○○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腕舟狀骨骨折、右足踝及左小腿開放性傷口併蜂窩組織炎之傷害(另乙○○受傷部分則已逾告訴期間,詳如後述)。丙○○肇事後,於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停留現場向前來處理之警員坦承其為肇事人並接受裁判。
三、本案證據:
(一)被告丙○○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三)證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亞東紀念醫院97年9月18日診斷證明書、元復醫院97年8月8日診斷證明書各1份。
(五)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
1份及現場照片12張。
四、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查被告肇事後,於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停留現場向前來處理之警員坦承其為肇事人並接受裁判,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無刑案前科紀錄之素行狀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暨其駕車肇事之過失情節、告訴人甲○○所受傷勢程度,及被告於犯後雖已坦認犯行,惟迄今尚未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於前揭時、地,因前揭過失行為,同時致告訴人乙○○受有左足踝挫傷之傷害,亦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請求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告訴人甲○○、乙○○於本案車禍事故發生當日,均已知悉被告為涉嫌對乙○○為過失傷害犯行者,然乙○○卻遲至98年4月18日始製作警詢筆錄對被告提出告訴,另甲○○亦係於98年5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方當庭代乙○○對被告提出告訴,此有前開警詢筆錄及訊問筆錄各1份附卷可憑,並為甲○○於本院訊問時所不爭執,是渠等就乙○○受傷部分對被告提出告訴時,既均已逾6個月之期間,依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本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應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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