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49號聲請人 黃有仁 即久億企業社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7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宏明┌─────────────────────────────────────┐│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久億企業社│永豐銀行五│97年11月5日│50,000元│0000000││││黃有仁│股分行│││││├───┼─────┼─────┼──────┼─────┼─────┼──┤│002│久億企業社│永豐銀行五│97年12月5日│50,000元│0000000││││黃有仁│股分行│││││├───┼─────┼─────┼──────┼─────┼─────┼──┤│003│久億企業社│永豐銀行五│98年1月5日│50,000元│0000000││││黃有仁│股分行│││││├───┼─────┼─────┼──────┼─────┼─────┼──┤│004│久億企業社│永豐銀行五│98年2月5日│50,000元│0000000││││黃有仁│股分行│││││├───┼─────┼─────┼──────┼─────┼─────┼──┤│005│久億企業社│永豐銀行五│98年3月5日│50,000元│0000000││││黃有仁│股分行│││││├───┼─────┼─────┼──────┼─────┼─────┼──┤│006│久億企業社│永豐銀行五│98年4月5日│50,000元│0000000││││黃有仁│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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