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7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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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75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謝兆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士祐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
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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