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725號
106年度豐簡字第745號
原 告 蘇駿杰
被 告 全天宇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全雅蘭
被 告 全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合併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全天宇於民國104年7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
日止之期間,向原告承租臺中市○○區○○路○○○○號房屋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千元,但被告並未支付上開租
金,積欠租金12萬元,且於租期屆滿後,並未交還上開房屋
,違反租賃約定,應賠償違約金5萬元,被告全雅蘭、全志
祥為被告全天宇上開租賃權利義務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賠
償責任(原告並未請求被告應負連帶責任)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7萬元,及自起訴狀最後送達被告全天宇翌
日(即106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被
告則經合法通知,惟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基於租賃契約,請求被告賠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