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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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士秩字第6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鄭益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
10月20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益來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鄭益來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10月12日12時38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
㈢行為:因口角衝突,徒手毆打被害人 鄭偉屯 致其受有傷害(
傷害部分未據提出刑事告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鄭益來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鄭偉屯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證人 林天明張明益 於警詢之陳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啓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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