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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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90號原告 林嘉妍 送達代收人 黃燦堂 律師被告 陳彩樺 被告 程擎天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賴建旭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郭淑芳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易 字第 920 號(108.07.03)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附民 字第 590 號裁定(109.09.29)【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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