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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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12號上訴人 鄭耀輝 被上訴人 蔡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價額按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54,000元及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面積14平方公尺計算為3,5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玉鈴